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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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處罰標準有什麼?

一、一般累犯的處罰標準有什麼?

一般累犯的處罰標準有什麼?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適用的是數罪併罰的規定。

二、認定累犯的條件有什麼?

在實踐中,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累犯,只要看起是否符合累犯的犯罪條件。一般來說,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構成累犯:

(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都不構成累犯。

(2)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後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於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於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3)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週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週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但這只是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滿足上述條件的,就是一般累犯。其處罰判刑,同樣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與一般罪犯判刑沒有大不同,只是量刑時會從重處罰。

犯罪嫌疑人前後犯的兩次罪都是主觀故意的,兩次處罰都是判有期徒刑的,後罪是在前罪處罰完畢後發生的,犯罪分子犯兩罪時都必須年滿18週歲,這樣的人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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