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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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釋?,集合犯是不是法定一罪

一、集合犯是不是法定一罪,怎麼解釋?

集合犯是不是法定一罪,怎麼解釋?

集合犯是法定一罪。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爲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營業犯和職業犯兩種類型。《刑法》第303條所規定的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屬於營業犯;《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可謂職業犯。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爲集合成爲一個犯罪。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爲三種:

(1)營利犯。即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爲,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爲。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爲。

二、牽連犯可以數罪併罰嗎?

牽連犯的處理原則一般情況下是“擇一重罪處罰”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具有牽連關係的兩行爲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基於刑事政策從重打擊而並罰有組織犯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並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該具體的故意殺人、爆炸、綁架等罪實行並罰

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並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實行並罰公職犯罪: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受賄構成犯罪的,實行並罰海關人受賄放縱走私的,以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實行並罰;稅務人員受賄不徵、少徵稅款的,數罪併罰;特殊例外:司法人員受賄枉法從一重,而不是並罰;偷越國邊境的犯罪: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牽連犯的一般適用原則是擇一重處原則,但也有特殊情況,可以實行數罪併罰原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線,這幾種情況都可以適用數罪併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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