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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打擊報復證人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打擊報復證人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打擊報復證人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犯打擊報復證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泄密罪的,即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資訊,造成資訊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泄露國家祕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打擊報復證人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中第308條的規定對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基本構成沒有設定情節要件,根據這個規定,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是不需要情節嚴重的,不過法條把“情節嚴重”作爲打擊報復證人罪加重的構成的要件。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這一規定適用於所有具體犯罪,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所以如果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處分。從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構成打擊報復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也並不是說只要有打擊報復行爲,不論情節如何,危害後果如何,都構成犯罪。而如果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爲明顯很輕,則可以不認定犯罪而只是給與行政處罰或處分。另外,從以上總結可以看出打擊報復證人罪不是行爲犯而是結果犯。

打擊報復證人情節嚴重的,爲量刑上的考慮因素(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手段惡劣的;

3、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我們國家證人是有作證的義務的,也就是在一些民事訴訟活動或者是刑事訴訟活動過程當中,如果有人瞭解相關的案件情況,那麼應當積極的作證,那也不必太過擔心被打擊報復,因爲在我國《刑法》當中存在打擊報復證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