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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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既遂怎麼認定?

一、對於犯罪既遂怎麼認定?

對於犯罪既遂怎麼認定?

犯罪既遂的判定標準,通常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是否齊備來判斷。如果相關犯罪要素已經齊備,一般認爲犯罪既遂,反之就是犯罪未遂,或不是犯罪。

通常構成犯罪的,需要具備以下四要件:

1、犯罪主體:行爲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在我國,一般的年滿16週歲的正常人,就可以構成犯罪主體。而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人,是不構成犯罪主體的,說白了,他們即使犯罪了也不會被判刑處罰。

2、犯罪的主觀方面:行爲人必須是故意或者過失的,即存在犯罪主體存在過錯。換而言之,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爲行爲人不存在過錯,但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犯罪客體:行爲人侵犯的應該是法律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如人的健康、財產安全、社會秩序等等。

4、犯罪客觀方面:行爲人的犯罪行爲必須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如故意傷害罪,就應該造成了他人傷害的結果,否則只是一般違法行爲,不是犯罪。

二、由於犯罪類型不同的,犯罪既遂的標準也存在差別:

1、行爲法。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禁止的違法行爲,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如危險駕駛罪,只要行爲人在公共道路上實施了醉駕或飆車行爲,即構成危險駕駛罪既遂。

2、結果犯。是行爲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行爲人實施殺人行爲,致使死亡結果發生,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否則只能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3、危險犯。行爲人實施的犯罪行爲,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如破壞交通罪,行爲人實施了破壞行爲,危及不特定人的安全,可構成既遂。

三、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爲犯。也稱舉止犯,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爲,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行爲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爲即時犯,是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行爲人實施的犯罪行爲,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既遂的存在就是犯罪的結果發生,只要產生了犯罪既遂必定就會按此罪的條款來進行處罰,而對於在認定上一般只要犯罪的構成要件齊全,那麼違法者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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