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6週歲打架致人輕傷一級法院怎麼判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 2.5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年齡不到十六週歲,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如果不賠償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TAG標籤:打架 週歲 法院 致人 輕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