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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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受害人如何追款辦理

一、詐騙案受害人如何追款辦理

詐騙案受害人如何追款辦理

如果在案件處理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沒有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而無法返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沒有提出過附帶民事訴訟的話,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而如果當事人已經有生效的有關詐騙犯罪的刑事判決書的,法院在刑事判決中所認定的事實具有法定的證明力,不需要當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證據來證明。所以,當事人可以直接以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爲證據,向對方追討被詐騙的財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覈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衆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爲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爲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如這類受害者的實際案情已經判決的、衆說周知的、辦案單位確定判決結果的可以不用這類受害人員進行舉證。如不屬於這類情況的,應積極的提供案件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錢財能夠順利的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