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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泄露個人資訊罪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公民泄露個人資訊罪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現代社會裏面經濟的發展十分迅速,人與人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由此個人資訊也很容易就會被侵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主體可能是單位也可能是個人。其實公民泄露個人資訊罪並不是刑法所規定的罪名,而是與侵犯以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相關的。下面我們來了解泄露公民個人資訊相關的內容。

一、 公民泄露個人資訊罪 相關內容

公民泄露個人資訊罪其實並不是刑法所規定的明確的罪名,與其相關的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以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1、從犯罪構成各方面綜合來看,修正條款的規定應認定爲兩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購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主體列舉性的表述爲“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上述列舉的五個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屬於本罪的犯罪主體範圍,取決於對條款中的“等”字的解釋。個人認爲,從目前公民個人資訊受到侵害的客觀情況看,本罪的犯罪主體應作擴張性解釋,將合法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單位均作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俺就愛你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也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爲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資訊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我國與其相關的並不是這個罪名,而是叫侵犯公民資訊罪和非法提供個人資訊罪。對於該罪的認定首先還是要看數量和造成的後果,如果情節很嚴重相應的懲罰也就越重,不僅僅有刑罰,還會有罰金這種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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