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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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用卡詐騙罰金罰誰?

我國信用卡詐騙罰金罰誰?

一、信用卡詐騙罰金罰誰?

罰金對象

罰金的適用對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問題:從犯罪性質上看,我國刑法中的罰金主要適用於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

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

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佔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餘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在我國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並處或者單處罰金。[3]

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根據犯罪情形決定罰金數額。目前,罰金處罰標準只有以下三種:

1、沒有規定具體數額的,最少不少於1000元;

2、規定了相關數額;

3、以違法所得或犯罪數額爲基準處以一定比例或倍數的罰金。

此外,對未成年人應從輕或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低於500元。還有,根據詐騙犯罪的情節,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罰金數額的多少可參考宣告刑期的長短確定: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及其以下刑罰的,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處有期 徒刑六個月(不含本數)至一年(含本數)的,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不含本數 )至二年(含本數)的,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此類推。

罰金原則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1]

二、罰金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爲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裏,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對單處罰金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3)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信用卡詐騙屬於刑事犯罪,構成詐騙罪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金。具體的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其中對於未成年人的詐騙行爲不僅需要及時進行教育,還需要承擔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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