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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的受害人應該怎樣維權

集資詐騙的受害人應該怎樣維權

其實不得不說在生活當中,我國法院和公安機關在查辦非法集資案件的時候,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涉及到了極致詐騙案件當中,對於受害人來說說遭受的損失是比較大的。並且會使很多受害人血本無歸。下面小編將爲大家介紹的是,集資詐騙的受害人應該怎樣維權?

一、集資詐騙的受害人應該怎樣維權?

第一,被集資人應該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斷立場,提高警惕,及時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要相信辦案機關和政府,並積極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資人出於讓集資人繼續經營以返還本利的美好願望,明確要求辦案機關對集資人不以犯罪論處,出現辦案與被集資人認識不統一的情形,增加案件處理上的社會干擾與複雜性。

第三,要將被集資的相關證據儲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銀行轉賬憑證等。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的認定往往是一個讓公檢法部門都頭疼的環節。書證往往表現爲欠條、借條形式,但常常書證記載金額與實際金額不一。集資人幾乎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甚至有的在事發之後銷燬賬簿,導致辦案人員很難準確查清涉案金額。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資人根據集資人的要求透過自己帳戶或下線帳戶直接將款項轉賬到集資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資人帳戶的情形,在幫助集資人實現拆東牆補西牆的犯罪環節的同時,這種雜亂的資金往來直接導致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很難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自身的出資額,從而影響辦案質量,妨礙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有效打擊。因此,集資人要注意儲存並提供完整的集資憑證等資料,配合公安機關儘快查明非法集資的相關案情,最大程度保護自身權益,減小損失。

二、集資詐騙追回的錢怎麼處理?

1、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是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在遇到集資詐騙的時候,對於受害人來說應該提高警惕,及時的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另外要注意儲存和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一些借款往來信條和其他的證據,這樣纔有助於公安機關幫助自己追回集資詐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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