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丈夫帶妻子賣淫會怎麼判?

丈夫帶妻子賣淫會怎麼判?

丈夫與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應該是一種相互愛護和扶持的狀態,但是社會中卻出現了許多丈夫以賺取家庭經濟來源的理由帶着妻子去做賣淫的違法活動,甚至還有的妻子竟然是出於自願的前提下進行的賣淫。那麼,丈夫帶妻子賣淫會怎麼判?

一、丈夫帶妻子賣淫會怎麼判?

這是人性價值觀扭曲,本身好吃懶做,然後想不勞而獲,走這種違法行徑,也是屬於違法行爲。

對於賣淫的行爲,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一經認定,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是對辦案程序中“傳喚”的規定。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違法嫌疑人可以使用傳喚證傳喚到辦案單位,現場發現也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至於處罰就是依據第六十七條。

國家對於這種會對社會產生非常負面的影響的情況是絕對秉持着禁止的態度,這不僅僅是法律上關於賣淫觸犯刑法需要被定刑的問題,還涉及到了社會中丈夫與妻子之間道德方面的問題。

TAG標籤:妻子 丈夫 賣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