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會不會寫在量刑建議書裏面?
一、緩刑會不會寫在量刑建議書裏面?
量刑建議書可以建議緩刑的,但是不一定法院會這樣判。建議書是針對案件的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對使用的刑罰做出一個量刑的建議,有可能會寫建議緩刑的。但是緩刑的適用對象包括三個條件:
(1)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爲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所以需要結合實際案件確定是否會有緩刑建議。
檢察院有檢察建議權,也有司法監督權,但司法審判權在法院,檢察建議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參考依據,但不是決定依據,決定依據在法律,決定權在法院或審判合議庭。
檢察院量刑書沒有建議緩刑,法院認爲適應於緩刑也會判緩刑的,如果檢察院認爲裁量刑期與刑罰方式不當可以行使審判監督權,但屬於下一個法律程序了。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檢察院建議從輕處理,緩刑,法院會怎麼判?
檢察院認爲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向法院建議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1、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法院可以參考,但不一定完全依據這個量刑建議來判決。
2、在審判中法院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3、如果法院聽從檢察院的“安排”,法院和檢察院都成了控方,被告人的權益就無法保障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並說明理由,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一定要注意並且瞭解我國的法律法規,尤其是我國的司法機關的構造,以避免出現違法犯罪的行爲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