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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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有關刑法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一、犯罪既遂有關刑法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犯罪既遂有關刑法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上犯罪既遂就是說犯罪已經實際發生,應該按照刑法對應的罪名量刑。犯罪既遂可以具體分爲結果犯、行爲犯和危險犯等,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對立統一的,如果是檢察院以未遂起訴,法院審理案件應對是從輕做出處罰。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爲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作爲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爲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爲,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爲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爲人實施的犯罪行爲,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成立應具備三個特徵。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相區別的標誌。所謂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構成所規定的客觀要件的行爲。

2、犯罪未得逞,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標誌。所謂未得逞,是行爲沒有齊備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沒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爲人追求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誌。所謂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違背行爲人本意的因素。

以上就是犯罪既遂的相關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不同的犯罪事實所需要進行判決的結果是不同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以及相關證據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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