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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協助非法集資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不知情協助非法集資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知情協助非法集資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不知情協助非法集資有可能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具體也有看協助做了哪些工作,如果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也有可能被判刑,考慮到不知情一般會從輕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二、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非法集資的新特徵

1、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2、多種犯罪行爲相互交織,如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爲相互交織在一起。

3、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或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進行捐贈等。

其實有些非法集資案件當中正是因爲有了協助人的幫忙,犯罪嫌疑人才達到了最終的目的,類似於這種情況,就算當事人不知情也不能絕對免於處罰的。假如在整體案件當中起到的作用很小並且又不知情,這樣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比較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