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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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構成及其影響量刑情節是什麼

一、職務犯罪構成及其影響量刑情節是什麼

職務犯罪構成及其影響量刑情節是什麼

職務犯罪的構成是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拒絕歸還的才構成改嘴,而量刑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它是侵佔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爲,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爲宜,有人認爲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二、如何確定行爲對象的價值?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爲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爲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爲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爲對象價值。

三、相關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爲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四、侵佔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爲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爲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只要非法佔有不屬於自己財物的,一般都構成侵佔罪,但是前提是要注意侵佔不是貪污也不是盜竊,貪污是針對於公共財產,而侵佔罪的客體是代他人進行保管的財物,盜竊的財物的控制權是屬於財物所有權人的,而侵佔的財物則是屬於侵佔行爲人的,法院在定罪量刑是要注意區分這三個罪名。

綜上所述,職務犯罪的構成是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拒絕歸還的才構成改嘴,而量刑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構成本罪的情況是當佔有他人財物拒絕返還的情況纔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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