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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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斷的規定是前者指的是犯罪的結果已經發生了,已經成立了犯罪,但是後者的話是犯罪結果可能沒有產生,而且犯罪是由於客觀原因所導致沒有完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通俗的說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爲並且犯罪結果產生了,已經對他人或者國家利益產生的實質危害。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爲。它可能發生在預備犯罪的階段,也可能發生在已經着手犯罪之後犯罪結果出現之前的階段。

處罰不一樣

犯罪既遂的罪犯在量刑時,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既遂的注意事項

要想準確認定犯罪既遂,從根本上講,應當在學習具體犯罪特徵時個案把握,即一個罪一個罪地把握。換言之,犯罪構成的要件,而且也存在“進度”或者“程度”問題。對分則各罪,除了掌握犯罪構成,還需要把握其達到既遂的程度。這裏介紹的既遂類型,對大家掌握既遂的觀念很有幫助,但不能完全替代對具體犯罪既遂特點的把握。很多人覺得既遂、未遂的區別不好掌握,其重要原因就是僅有對既遂類型的一般性瞭解,沒有對具體犯罪的既遂有一個確切的掌握。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對常見罪的既遂做具體掌握。

“結果犯”、“危險犯”、“行爲犯”的概念。對於這三個概念,有兩種角度的理解:

從犯罪構成要件角度的理解,即作爲罪與非罪界限掌握。認爲以法定結果爲構成要件的,是結果犯;認爲以具體危險發生爲構成要件的,是危險犯;認爲僅有行爲就足以構成犯罪,不以發生結果或者危險爲要件的,是行爲犯。換言之,在這個意義上,結果、危險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沒有結果或者危險,不構成該種犯罪。在這個意義上,因爲所有的過失犯罪都必須發生法定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所以認爲所有的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某些故意犯罪,如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在這裏,一般認爲(也是通說)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否則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或者只能構成其他罪如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類似的情況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等。

在日常生活當中犯罪它是分爲不同的一個狀態的,而不同的狀態,它最終會影響到一個就是法官的量刑的判斷,所以在很多的律師他們都會盡量的將這樣的一種犯罪的狀態往最新的狀況來進行一個闡述,比如說有一些犯罪既遂,他相對來說處罰力度會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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