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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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拒執罪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但往往就是有些人存在僥倖的心理。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拒不執行,這不但對被害人造成了傷害,也對我國的法律進行了褻瀆。我國對這類案件也愈加嚴厲,下面小編就爲你講解拒執罪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有哪些,方便你理由手中的法律武器對犯罪人做出有力的懲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爲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爲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通知》明確,各單位的職責分工以及工作要求。

(一)人民法院對需要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刑事責任人員線索,以及符合司法拘留條件,但行爲人逃匿,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線索進行摸底和甄別,並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二)公安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的犯罪線索及時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3日內立案,並及時偵查取證、抓捕犯罪嫌疑人,確保符合條件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三)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及時批捕、起訴,確保符合條件的案件及時提起公訴。

(四)人民法院對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批捕和審查起訴的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公開宣判。

(五)公安機關認爲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移送線索後5日內,將有關書面意見向人民法院進行反饋,由人民法院及時組織人員研究。

(六)公安機關對不構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進行懲戒的,收到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和相關材料後,應及時發出協查通報,組織力量進行查找;發現行爲人應當立即進行控制並將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並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

和審理過程來決定的。這裏特別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公安機關在接到法院確定此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應在3日內立案處理。這對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是一種及時的方式,也說明我國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絕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