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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人民檢察院在偵辦貪污犯罪的時候,有些貪污罪的涉案羣體較多,但是由於本身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比較特殊的,貪污罪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因此貪污罪中對於共同犯罪的認定,區別於普通的刑事案件。下面我們就結合刑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來了解一下,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沒有特定身份的人應當以該罪論處。也就是說,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的人與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的人共同實施貪污罪的,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的人也應以貪污治罪。當然,定罪的數額,亦應當依從於貪污罪的定罪數額標準。主要根據是:

1、貪污罪的本質特徵就是掌握國家權力的公職人員背離權力的目的和範圍,利用自己領導、組織、管理和監督公共財物的配置、營運、使用和處理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恣意侵犯公共財產的行爲。貪污罪的本質特徵左右着貪污罪共犯的方向和性質,反映了貪污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這是職務侵佔罪以及盜竊罪、詐騙罪和侵佔罪所不及的。

2、貪污罪的實行行爲是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貪污罪的實行行爲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圖都是透過實行行爲來實現的。因此,實行行爲不僅決定了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貪污罪的構成身份和行爲要素,它對於其他共同犯罪人起着連帶作用,制約和影響着其他共同犯罪人,爲此,其他共同犯罪人也要承擔貪污罪實行行爲的刑事責任。這就是在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相統一的情況下,共同犯罪所貫穿的一部實行,全部負責的原則。

3、共同犯罪的構成,不是單個共同犯罪人的構成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單個共同犯罪人的構成要件的複雜組合。共同犯罪制度的一致性表現在,不論每個共犯參與實施犯罪時在客觀上和主觀上的特徵有什麼不同,所有的共犯總是對同一個罪行負責任。這樣,在共同犯罪中就出現了犯罪是同一的,犯罪構成卻不是同一的複雜情形。因此,在貪污罪共犯中,各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爲,雖然有基本構成要件和修正構成要件之分,但他們共同實施的只能是一個貪污罪,而不可能成立若干個犯罪,例如,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並存一個共同犯罪之中,也就是說,他們要從整體上對一個貪污罪負責。

綜上所述,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具體要看當事人的身份是否是屬於國家公職人員的,如果並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那麼就不能夠被認定爲貪污犯罪當中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說,貪污罪在進行定罪的時候,身份是最關鍵的一部分。不過當事人雖然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如果也有貪污這種行爲的話,國家也會按照其他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