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犯罪數形態怎麼判刑
一、繼續犯罪數形態怎麼判刑?
對於繼續犯,不論其持續時間長短,據應以一罪定罪處罰。繼續犯的認定標準是:
1、繼續犯是一個行爲,因爲主觀上繼續犯具有對於一個犯罪行爲的故意,儘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爲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爲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爲是數行爲。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爲,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爲,只是行爲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並不涉及行爲的單複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爲是繼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爲,那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3、繼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後,犯罪狀態仍然處於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爲的持續。
4、繼續犯是犯罪行爲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
二、繼續犯與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繼續犯與連續犯的區別:
(1)繼續犯實際上只有一個行爲,而連續犯則有多個行爲。
(2)繼續犯的行爲雖然持續一定的時間,但不間斷;而連續犯的數個行爲之間持續一定的時間,但數行爲之間是有間斷性的。
三、繼續犯的量刑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事實上,繼續犯罪本質上只有一個犯罪行爲,不能因爲時間較長而認定成數個犯罪行爲,所以對繼續犯罪肯定不適用於數罪併罰,繼續犯跟連續犯是不一樣的,連續犯有多個犯罪行爲,適用於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