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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抅成虛假訴訟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一、抅成虛假訴訟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抅成虛假訴訟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虛假訴訟罪的入罪條件是行爲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爲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檢察機關不僅要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爲,還要證明被告人實施上述行爲主觀上是“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是爲了謀取正當利益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即使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亦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顯然,設立虛假訴訟罪的目的在於維護法院的司法工作秩序,不論行爲人的具體動機與目的如何,凡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的,都是嚴重妨害法院司法工作秩序的行爲。立法上完全沒有必要特別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主觀構成要件。

二、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區別

惡意訴訟與虛假訴訟兩者雖有諸多相似之處,卻有區別的。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編制虛假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佔或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或權益的訴訟行爲。而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爲一方當事人。

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以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爲,不存在當事人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兩者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爲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爲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於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因爲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的,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一方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類型。

對於虛假訴訟的處理和判罰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犯罪分子存在虛假訴訟的情況,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上訴,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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