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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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

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爲人專門爲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酒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處理

(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如果涉及主觀犯罪分子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

我國法律上對於涉及到毒品犯罪的處理是非常嚴重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的,如存在容留他人吸毒,或者誘騙他人吸毒的行爲,是造成了他人嚴重人身權益傷害的行爲,是需要從嚴由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