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訴訟/列表

送達程序不合法應該怎麼處理?

一、送達程序不合法應該怎麼處理?

送達程序不合法應該怎麼處理?

送達程序不合法應該採取一定的補救的方式,使得送達程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公告送達等多種送達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直接送達。它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它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由於該種送達方式適用的前提是受送達人在家但拒絕接收或者雖接收但拒絕簽字,因此應注意在受送達人並不在家時萬不可適用此送達方式,而且必須邀請基層組織負責人或者其他見證人2名以上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見證。

公告送達。它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透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它是作爲一種兜底的送達方式而存在的,適用的範圍較窄,也有着嚴格的要求和程序。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日即視爲送達。

二、關於送達期限規定是什麼?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將執法決定送達給受送達人,但是,是否未依照該規定在7日內送達執法決定就一定程序違法,雖然如此規定,但這僅僅是倡導性規定,法律並未對違反要求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因此規定執法決定必須在何時送達實無必要,因爲無論在7日內送達還是7日後送達,對當事人產生權利義務後果均是從送達之日起開始。另外,向當事人送達執法決定,其目的在於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相關義務,並告知當事人就執法決定所享有的法律賦予的複議和訴訟權利,因此,重點不在於執法決定何時送達,只要能實現送達目的,即使作出7日後送達亦是可行的。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是需要送達相關的材料的,不管是送達什麼種類的材料,在程序方面都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如果送達的程序不合法,那麼可以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的。

TAG標籤: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