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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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嫌疑人的臨時羈押是否算辦案期限

一、對嫌疑人的臨時羈押是否算辦案期限?

對嫌疑人的臨時羈押是否算辦案期限

臨時羈押要如算入辦案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羈押時間可以折抵刑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法院還沒有正式宣判之前,爲了辦案先將犯罪嫌疑人給羈押起來的這種制度,也是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但在羈押之前基本上就已經掌握了相關的犯罪證據了,未羈押之前偵查期限不受限制,只要已經羈押了嫌疑人,就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完成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