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各種期限包括什麼
刑事訴訟法各種期限包括什麼
一、形式訴訟法各種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爲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六)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二、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透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對各階段各種情況的訴訟期限有一定基礎的瞭解,如果碰到類似的情況,不至於兩眼一抹黑,或者在辦理相關的情況時抓瞎,甚至辦事辦不到點子上。因此對刑事訴訟各種期限的學習也顯得至關重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