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期限計算方式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期限計算方式是什麼?
1、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訴訟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爲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六)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七)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公民的權利受到了任何人的侵犯後都是可以透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那麼在追究法律責任時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的,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沒有提起請求也是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會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案件的勝訴權,但是當事人仍然具有案件的追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