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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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調取證據有哪些規定

刑訴法調取證據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析:1、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2、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僞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