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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一、經濟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經濟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不是;經濟犯罪一般是屬於故意犯罪,是存在主觀是的故意犯罪行爲,如詐騙罪、非法經濟罪、走私罪等。

過失的種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考慮行爲人的知能水平、行爲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爲時的客觀環境。

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即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又被稱爲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行爲人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實施該行爲,是因爲行爲人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非真實可靠: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爲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認識因素。

二、認定過失犯罪需注意

第一,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爲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司法工作人員不應由此逆推行爲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爲入手,根據行爲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爲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爲人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爲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第二,不能因爲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爲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爲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爲,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爲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爲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餘,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行爲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爲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爲人所不能預見的結果,不能因爲行爲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爲,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爲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爲行爲人的行爲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_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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