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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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的適用的規定是什麼?

一、強制傳喚的適用規定是什麼?

強制傳喚的適用的規定是什麼?

強制傳喚的適用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二、應當如何進行傳喚、拘傳?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採取拘傳只是爲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現場或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是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犯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需要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執行訊問任務的證明信。《刑事訴訟法》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口頭傳喚適用於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此時只需出示工作證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就可以進行口頭傳喚,而不需要其他的證明檔案。

(4)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別重大、複雜案件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5)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的內容。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有強制傳喚的這樣一種措施。這是規定在我們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的,當然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強制傳喚的措施也包括口頭傳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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