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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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的種類包括有哪些?

一、非法證據的種類包括有哪些?

非法證據的種類包括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若由上述主體作證人提供證據,將不符合法律對於收集、提供證據主體的規定,是爲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這是一般意義上人們所理解的非法證據。如《刑事訴訟法》第43條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證據,將因爲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爲非法證據。

3、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或與案件事實無聯繫的事實材料,因其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對案件真實的查明毫無意義而爲非法證據。

4、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這是爲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的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明確規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須適合事物矛盾運動的內容,內容決定形式證據是客觀事實這一本質便決定了諸如夢幻、占卦等等的東西不可能成爲它的表現形式。

二、非法證據如何認定?

刑事證據是司法人員依法收集、律師依法取證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提供的採取法定的證據形式對證明刑事案件有聯繫的事實。毫無疑問,該定義中的依法、法定等表述,說明證據其實是指合乎法律規定要求的證據,即合法證據。在這裏,收集、提供證據的主體是司法人員、律師、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據內容是對證明刑事案件有聯繫的事實;證據的取得要依法進行,並以法定的證據形式出現於刑事訴訟之中。與此相聯繫,刑事訴訟法學界普遍認爲證據的特徵是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或稱爲合法性),三者統一於證據之中。

證據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纔有證明案情的事實能力,才能成爲事實上的證據;證據的法律性是把事實上的證據納入刑事訴訟軌道所必須具有的特徵。證據有了法律性才能具有證明案情的法律效力,即才能成爲法律上的證據,最終成爲刑事訴訟證據

上述四個方面的有機統一則成爲合法證據(查證屬實前爲證據材料),若有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則爲非法證據。因爲有關證據之內容、表現形式、提供收集的主體及取證程序方面的法律是爲了確保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因此,違背以上證據四方面之合法性的任何一方面或幾方面的事實材料即不成爲(合法)證據,這樣的材料進入刑事訴訟中作爲證明案件真實的依據時,將證據分爲由於其不合法性而成爲受到排斥的非法材料,我們權稱之爲非法證據。顯而易見,非法證據不具備證據特徵的一部或全部,這又在一定意義上成爲其應有之特徵。該特徵具體表現爲證據的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取證程序不合法,內容不合法,表現形式不合法之一方面或幾方面的綜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員對於證據的獲取並不是特別的瞭解,認爲只要將這些證據提供給人民法院,那麼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採納,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有一些證據即使已經提交給人民法院了,但是由於獲得的手段是違法的,那麼是需要非法證據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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