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訴訟/列表

收到起訴狀後要怎麼做

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起訴狀後,要針對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分析,分別採取相應的對策。
對確鑿無疑的事實,屬於合理要求,並且自己能夠接受的應當及時聯繫原告進行和解。對於原告無事實根據的要求、不合理的要求,律師以多年律師執業經驗告知當事人:被告方切忌置之不理,而應積極準備,收集相關的證據,及時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收到起訴狀後要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