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追訴時效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刑事訴訟 1.9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TAG標籤:司法解釋 玩忽職守 刑事辯護 追訴時效 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