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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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臨時羈押律師可會見嗎

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臨時寄押這一法律概念。《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查獲被通緝、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應當持通緝令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文書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看守所不允許或變相禁止律師會見臨時寄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理由:
第一,臨時寄押不是法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屬於刑事拘留過程中的手段行爲,是異地機關配合偵查機關辦理強制措施的一個過程,不是獨立的強制措施,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纔有權委託辯護人”的規定,臨時寄押期間偵查機關也沒有訊問,律師就無權會見。甚至認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的規定,認爲寄押路途上的時間都不計入刑事拘留期間內。
第二,臨時寄押的看守所不屬於偵查機關,羈押也不是基於委託關係,其只負責看管嫌疑人到案,確保訴訟程序能夠進行,其他一概不管。
第三,四十八小時之內再確定能否會見。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律師四十八小時後再等消息。客觀上,四十八小時內說不定嫌疑人已經就被偵查機關帶走了。
第四,需要得到偵查機關的許可。

異地臨時羈押律師可會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