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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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刑事追訴時效法院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超過刑事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刑法》第八十七條也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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