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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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必要條件是什麼

審查起訴必要條件是什麼

審查起訴必要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是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偵查活動與審查活動相分離並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審查起訴在公訴程序中是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重視這一環節,對審查起訴的內容、方法、時限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檢察院審查起訴需要注意的要點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意見書後,指定檢察人員審查以下內容:

(一)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二)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

(三)對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三)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四)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五)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六)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八)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九)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十)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覈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審查起訴必要條件,首先肯定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着確鑿的證據證明,然後根據我國的法律條例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罪行的定名,如果涉及到刑法的,那麼依法按照刑事處罰進行審判。對於審查起訴的條件,一般都是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申請向檢察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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