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變更羈押期限 普法法律網 刑事訴訟 1.7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TAG標籤:羈押 刑事辯護 刑事訴訟法 變更 期限 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