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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律師辯護點是什麼?

聚衆鬥毆罪律師辯護點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罪律師辯護點是什麼?

(一)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

(1)刑法不認爲犯罪的。

(2)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

(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於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於積極作爲的消極不作爲,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於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於預謀性犯罪,出於義憤的犯罪相對於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後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慣犯的偶犯,相對於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

二、認定界限

(一)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三)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日常中公民與他人發生了糾紛後,也是會有不少的人會選擇透過暴力等行爲來解決的,那麼暴力行爲不僅會危害到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是會給社會的治安造成危害,所以出現了聚衆鬥毆等行爲後,司法機關會根據涉案的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具體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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