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不清算可以拿東西走嗎 普法法律網 職務侵佔辯護 2.0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TAG標籤:清算 合夥人 刑事辯護 職務侵佔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