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職務侵佔辯護/列表

挪用資金罪形式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形式是什麼

一般我們說的刑事犯罪形式都是指刑事犯罪的表現形式,其實也就是能夠構成該犯罪的一些行爲,但都是由法律進行規定。關於挪用資金罪形式的內容,本站小編整理好了相關資料就,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介紹,僅供你學習參考。

一、挪用資金罪形式是什麼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對於此種情況,必須有兩種限制,即挪用本單位資金既不是進行非法活動,也不是進行營利活動,而是進行其他活動,所以這兩種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即所謂“超期未還型”。

(2)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營利活動,是以營利爲目的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例如,以挪用的資金作爲資本,從事經商、生產、入股分紅、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得利等。但是應當注意,這裏所指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活動。對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爲,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限制較爲寬鬆,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對於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行爲人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均不要求。即所謂“營利活動型”。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所謂“非法活動”,是包括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常見的有非法經營、賭博、走私、嫖娼、行賄等。此種形式的挪用原則上對期限、數額均無限制。

二、挪用資金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爲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爲之分。

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爲,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爲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爲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情況,雖然本法並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並不作爲犯罪,而只是作爲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爲處理。

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就成爲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爲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於挪用資金罪中“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本法中並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爲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爲是犯罪,作爲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爲處理。

根據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都已經清楚,對於挪用資金罪來講,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爲大家詳細介紹的三種,各位可以具體進行了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將爲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TAG標籤:挪用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