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遷賠償糾紛法院怎麼辦
一、違法拆遷賠償糾紛法院怎麼辦?
法院需要根據違法拆遷賠償糾紛的具體案情依法做出判決,如果確實存在違法拆遷行爲,法院會判決被告方支付賠償金。
《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二、拆遷賠償和拆遷補償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
行政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引起,以違法爲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爲引起,不以違法爲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
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衆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着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
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行政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爲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爲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爲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
行政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要求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房子被違法拆遷,如果拆遷行爲是合法的,在拆遷過程中只需要支付補償金,行政賠償是因爲國家相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引起的。所以,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賠償金和拆遷補償金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