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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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長期在外打工,非常住農業人口,農村拆遷可以不給安置?

農民長期在外打工,非常住農業人口,農村拆遷可以不給安置?

外出務工的農村婦女不屬於農村常駐人口?村裏拆遷時就可以不給這些人徵收補償了嗎?安徽省的劉女士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自己外出打工賺錢,村裏徵地拆遷時卻把劉女士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不享受徵收安置的補償待遇。下面就跟隨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劉女士到底能不能享受徵收安置的補償待遇呢?

長期在外打工,不屬於"常住"農業人口,不符合安置人員條件?

劉女士於1969年出生於安徽省平山村××自然村,1993年後長期外出打工,隨後該村進行了戶籍普查,由於當事劉女士已經外出打工,導致戶籍一直沒有錄入。

2012年12月,淮北市公安局經調查瞭解劉女士基本情況後,於2013年11月5日爲劉紅俠補辦了戶籍。但就在劉女士補辦戶籍的前一年,2011年初安徽省平山村___自然村被政府實施了徵地拆遷,徵收補償標準按人口覈算安置面積爲每戶每人20㎡,人口覈查登記截止日期之前的公安機關在冊的常住農業人口。因爲劉女士的戶籍還沒有補辦下來,所以公安機關在冊的常住農業人口中沒有劉女士的名字。

2013年當劉女士的戶籍補辦下來後,劉女士多次找到政府部門要求按照徵收安置的補償待遇給自己補償,但政府認爲劉女士戶籍是新遷入的且劉女士常年外出打工不屬於該村的常住人口所以不屬於安置人口,不予補償。劉女士不認可政府的說法,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可惜的是一審二審均被法院以不符合徵收安置補償條件駁回訴求請求。無奈之下的劉女士尋求了律師的幫助,啓動了再審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支援了劉女士的訴求請求,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最高院是如何認定這一事實的。

補辦的戶籍具有溯及既往的追認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該村的徵收補償方案中規定,涉案徵收項目的登記人口範圍爲:"人口覈查登記截止日期之前的公安機關在冊的常住農業人口。"

本案中,淮北市公安局於2013年11月5日爲劉女士補辦了戶籍。該時間雖然晚於徵收補償方案中規定的"人口覈查登記截止日期",但從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戶籍情況說明》的相關內容看,該戶籍補辦行爲,系對劉女士出生於平山村劉莊,且戶籍一直未予遷出事實的確認,而非將其作爲新遷入人口創建戶籍。

故而,該補辦行爲具有對劉女士所擁有的平山村戶籍溯及既往的追認效力。因此,雖然劉女士的戶籍補辦行爲發生在徵收補償方案中規定的"人口覈查登記截止日期"之後,但劉女士的戶籍效力應當從劉女士出生起就算,而不是從補辦之日起生效。

長期外出務工農民,依然享有同等村民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農民進城務工對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都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並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

其中,國務院於2006年出臺的《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透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

該意見雖非行政法規,但其明確傳遞出,即使農民工長期在外務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爲由,剝奪其所應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導向。

並且本案徵收補償方案《附件》中,將"參軍前爲本村村民的現役軍人和就讀大中專之前爲本村村民的在校學生"及"服刑後返還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勞教人員"納入了覈查人口的範圍。根據邏輯推理規則,上述人員同樣並非"常住"於該村,而將這些人列爲被安置人員,卻把合法外出務工人員排除在覈查人口範圍之外,明顯屬於同等情形區別對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綜上所述,劉女士符合被安置條件,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對劉女士進行安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