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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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佔用稅該怎樣繳納

國家爲了考慮各地的差異和經濟發展存在一定的差異,採取的是不同地區差別徵收相關耕地佔用稅繳納標準,稅率規定計算標準如下:

土地佔用稅該怎樣繳納

1.所在縣級行政區域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按照10-50元一平方米來計算。

2.所在縣級行政區域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按照8-40元一平方米來計算。

3.所在縣級行政區域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按照6-30元一平方米來計算。

4.所在縣級行政區域人均耕地超過3畝以上,按照5-25元一平方米來計算。

其中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耕地佔用稅稅額可以適當的提高,但最多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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