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期間強拆犯法嗎?
一、行政訴訟期間強拆犯法嗎?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滿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和“不拆除”這三個條件,行政機關纔有權依法強制拆除。“三不”缺一不可!
由此,在訴訟期間,即便是違法建築,行政機關也不能強拆房屋。因此,當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爲違建並面臨被強拆可能的時候,應及時啓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訴訟期間被強拆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被拆除如果被拆遷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那麼就代表着當事人不服此決定,一般行政機關也是不能再對房屋進行拆除,只有等法院下達了最後的結果才能確定是否實施強拆的行爲,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