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企業代理合同
合法的企業代理合同
委託人(下稱甲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址 代理人(下稱乙方):同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就委託代理案件的相關事宜達成協議,以資共同遵守,特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因借款糾紛,委託乙方以公民身份代理訴訟活動。 第二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爲甲方擔任訴訟活動的代理人,乙方的代理權限爲:代爲調查、取證、出庭參與訴訟活動、陳述事實、庭外和解,代收訴訟文書、代爲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代理人相關費用及交納辦法如下: 1、甲、乙雙方同意,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代理費用; 2、乙方代理甲方進行訴訟活動,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代理活動產生的檔案、資料複印費、打印費、交通費、查詢費等。 第四條 乙方必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活動,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隱私應當保密。 第五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一審終結止(終結包括:判決、裁定、調解、庭外和解、撤銷訴訟申請)。 第七條 本合同共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甲方完全明白民事案件處理的複雜性和風險,乙方只須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委託代理職責,不承擔額外的責任和事實風險、法律風險。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