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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原因是有好幾方面的,有些用人單位規模比較小,沒有專門的人員做人力資源管理這一塊,大大小小的事情基本上都是老闆一個人說了算,所以老闆們壓根就沒有知道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個很大的用工風險;有些用單位呢,是怕簽了勞動合同後,由於是雙方都有一份勞動合同,而自己的企業又不能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從而擔心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來辦事,無形中給老闆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就乾脆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殊不知,勞動合同並不是唯一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勞動者可以透過其他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這也是用人單位常常敗訴的原因。

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應該獲得怎麼樣的賠償呢?下面用一個最新的案例分享給大家:

  韋某來自愛唱山歌的廣西,2022年4月6日,入職了深圳一家制造業公司,每個月的平均工資在近8000元錢,能夠拿到這個工資,其實,生活也還是插滋潤的,但是公司有一點不好的就是喜歡拖欠工資,愁眉苦臉的他找到了筆者,筆者瞭解到不籤勞動合同後,對他說,用人單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起碼需要賠償60000元錢。他一聽,世間還有這等好事,不籤勞動合同還可以額外的拿錢來增加收入,他便到廣東展豪律師所委託了筆者代理。

  筆者向深圳的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書,經過開庭,仲裁查清了雙方確實是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23年3月14日,深圳寶安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要向韋某賠償: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2965.9元。

律師評析:本案中,仲裁委的裁決是非常正確的,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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