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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主張其沒有遺產不願還款糾紛,債務人去世


債務人去世,繼承人主張其沒有遺產不願還款糾紛

原告訴稱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各被告在繼承遺產範圍之內共同償還1698000元及違約金100000元。

事實與理由:吳某峯與原告是朋友關係,2016年2018年間吳某峯向原告借款及未及時還款產生違約金以上共計1787000元。由於吳某峯當時不能還款,故就上述全部債務寫下彙總欠條,認可欠款1978000元,還清日期爲2019年11月21日,未還清支付10萬元違約金。吳某峯在寫下1978000元的欠條後還款28萬元,但剩餘欠款至今未還,原告多次催要均無果,故於2021年8月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後經法院查詢得知,吳某峯2021年6月去世,並查詢到其妻子郭某霞、兒子吳某昊資訊,故原告撤訴後另行起訴,懇求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

 

郭某霞吳某昊吳某君辯稱,吳某峯沒有爲繼承人預留遺產,借條上的簽字是吳某峯的,但我們不清楚借款的事實,我們現在沒有能力償還。

 

宋某芝辯稱,吳某峯是成年人,可獨立承擔責任,宋某芝沒有繼承任何遺產,而且中國法律沒有子債母償的規定,我沒有收入,沒有能力償還。

 

法院查明

 

2018年吳某峯周先生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有吳某峯周先生借到人民幣1978000元,上述借款約定於2019年11月21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10萬元,雙方約定本糾紛由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管轄。周先生主張截至2018年11月21日,吳某峯尚欠1587000元,另加兩次違約金20萬元,以上共計1787000元。由於吳某峯當時不能還款,故就上述全部債務寫下彙總借條,認可欠款1978000元,還款日期爲2019年11月21日前,逾期未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10萬元。此爲2018年借條的形成過程。周先生主張,對於該借條載明的借款,吳某峯僅還款28萬元,剩餘1698000元至今未償還。

 

另查,2021年吳某峯死亡,未立遺囑。其法定繼承人有其妻郭某霞,其子吳某昊,其女吳某君,其母宋某芝。關於吳某峯去世時的遺產,各被告認可有一輛汽車,但已於2022年7月份出賣,吳某峯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持有49%的股份。周先生主張吳某峯去世前有房產及對外債權,各被告均予以否認。

 

裁判結果

 

被告郭某霞吳某昊吳某君宋某芝在繼承吳某峯遺產範圍內償還原告周先生借款1698000元及違約金100000元,以上共計1798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貸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案中,吳某峯2018年11月21日向周先生出具的借條是對之前欠款的彙總,該借條是吳某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其應當按照借條的約定履行義務。周先生主張欠款1587000元加上利息190440元(按照12%計算),另加20萬元違約金,共計1977440元,湊整到1978000元即爲彙總借條中的總金額,經法院審查,該彙總借條是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的借條,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符合法律規定。現周先生按照彙總借條中的總金額減去已償還的28萬元,主張剩餘欠款1698000元及違約金10萬元,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及違約金司法保護上限,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根據查明情況,吳某峯去世時遺留有車輛及公司股份,還可能存在對外債權等其他財產。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吳某峯未立遺囑,其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各被告作爲吳某峯的法定繼承人,均未舉證證明放棄繼承權,依法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吳某峯生前的涉案欠款及違約金負清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