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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的入刑標準

醉駕是指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爲,醉駕行爲人因醉酒在駕駛過程中通常會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以至於對駕駛行爲失去合理的判斷力和控制力。根據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成爲醉駕。

酒後駕車的入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量刑上來看,醉駕應當以照危險駕駛罪進行定罪處罰,通常情況下判處拘役並處罰金。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於駕駛這一詞義的理解也存在分歧。通說認爲,如果機動車處於未點火和啓動狀態。不論嫌疑人是否在駕駛位上以及機動車是否發生了位移,都不能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因爲,機動車在沒有啓動的情況下,並不存在侵害不特定人數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可能。如果機動車處於點火和啓動狀態,發生了位移,一般認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也不排除因其他原因導致的車輛位移,此時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看。如果沒有發生位移,則不應當進行定罪處罰。因爲刑法作爲一種重法,應保持其謙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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