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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不發放怎麼辦

對這一塊疑惑的員工就更多了,因爲很多人會搞不清楚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津貼的關係。都知道生育津貼是產假結束後,公司幫忙申請,這筆錢是打到公司帳戶,然後由公司支付給員工的。因此很多員工認爲,即便公司在產假期間不支付工資,只要購買了社保,並且在產假結束後支付生育津貼給員工就可以,以爲這個不屬於未及時支付工資。

產假工資不發放怎麼辦

實際上,生育津貼和產假期間工資,在某種意義上是一回事,員工只能享受一種,但實際上是不同的。對於生育津貼,更多的是社保部門給公司的一種補助,爲什麼這樣說?因爲生育津貼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來計算的,如果公司足額繳納社保,那麼生育津貼和員工產假工資是一樣的,但很多公司並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因此會造成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工資。正常來說,公司需要先行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然後等產假結束後申請生育津貼,如果生育津貼高於產假工資,則多餘的部分,公司應該要支付給員工;如果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工資,那麼公司要補足。

而很多公司在員工產假期間不支付工資,或者按照很低的工資支付,實際上是不合法的,這種是屬於拖欠工資或未足額支付工資,員工能以此被迫離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有個別地方,比如福建省的一些一審法院,對這樣的認定會和其他地方不同,但對於這種錯誤的認定,已經被逐步糾正了。比如公司支付了生育津貼,即便這個生育津貼遠遠低於員工的工資,這些地方的一審法院也會認爲公司已經支付了產假期間的待遇,會認爲造成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工資,是社保部門的社保徵繳造成的,最終不支援員工以此被迫離職。但到了二審法院及以上,反而出現要求一審法院重審的情況。

因爲雖然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工資是因爲社保徵繳造成的,但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本身就存在責任,再者生育津貼不能完全等同於產假工資,即便公司事後將生育津貼支付給員工了,也不能代表公司有足額支付產假工資,如果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工資,而公司又沒有提前足額支付或者補足,那麼就屬於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所以如果沒有被這些地方的勞動仲裁、一審法院支援,那麼繼續上訴到二審法院,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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