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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等於犯罪

律師提醒:高空拋物=犯罪

高空拋物等於犯罪

杭州一女子高空拋兩袋垃圾被刑拘

據報道:近日,杭州一小區內突然從高空掉下兩袋生活垃圾,其中還有兩個玻璃瓶和一個金屬罐,差點砸中其他業主。

隨後,民警上門找到扔垃圾的女子。據該女子交代,當時看垃圾有點重,自己忙了一天懶得再下樓,就趁着夜色扔了下去。目前,該女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已被警方依法刑拘。

高空拋物致死,已經有很多案例,但依然有人存僥倖心理。

男子高空拋垃圾袋獲刑8個月!今年2月10日,上海市民蔣女士被高空拋下的物體砸傷,隨後警方抓獲拋物男子。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於某某從建築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於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預交錢款用於賠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高空拋物罪入刑

高空拋物罪,3月1日起已經施行!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補充:實踐中,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爲,大多是經由民事處理途徑處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嚴重受傷或死亡的高空拋物行爲人,纔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高空拋物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比如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可能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將高空拋物行爲入刑,釋放了予以嚴懲的信號,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也更大程度上釋放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警、自律、自制。

高空墜物找不到侵權人解決辦法

《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也就是說,類似招牌、牆磚、花盆這類意外脫落、墜落的高空墜物,法律上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過錯,承擔侵權責任,除非他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考慮到侵權人也有無法查明的情況,此時法律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舉個例子】某人高空拋擲物品致人受傷,經過調查可以確定是6樓以上住戶拋擲,但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7樓某住戶當天有不在家的證明,那麼最終應當由除7樓住戶外其他所有6樓以上住戶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高空拋物不管有沒有砸到人,只要查明行爲具有較大危害性,同樣要擔刑責。
處罰不是最終目的,希望廣大市民牢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爲他人爲社會負責,也對自己負責,嚴於律己,拒絕高空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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