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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復婚專題

婚姻家事

婚姻家事——復婚專題

復婚專題

張彤彤

一、

本期我們要向大家講述的是離婚系列中的復婚專題。在具體瞭解復婚相關內容之前,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二、案例情況

小程(女)和小謝(男)都是重慶人,雙方於2016年登記結婚,婚後夫妻雙方時常發生爭吵,感情破裂,2021年雙方協議離婚。在離婚後,雙方感到對彼此的珍惜,想要挽回這段婚姻,於是在2022年雙方決定復婚。

那麼小程和小謝能夠復婚嗎?復婚是怎樣的程序呢?需要哪些材料呢?我們一起往下看。

 

三、民法典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的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四、理解與適用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對於結婚登記適用的詳細規定,可參見下文關聯法條中《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的規定。

 

五、關聯法條

1.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2.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六、案例分析

回到文章開頭的案例,根據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若小程和小謝是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因爲小程和小謝都是重慶戶籍,都屬於內地居民。對於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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