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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品法定構成要件的認定

能否根據當事人關於某一作品屬於法人作品的約定,認定該作品爲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法定構成要件的認定

  1.法人作品的概念與特徵。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承擔責任的作品,即法人作品的認定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創作,二是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創作,三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法人作品的作者與自然人作品的作者一樣,享有完整的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除規定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之外,還規定了職務作品,並規定職務作品分爲一般職務作品與特殊職務作品。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創作該作品的自然人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其業務範圍內內優先使用,並且該自然人作者未經單位同意在作品完成兩年內,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而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享有,但創造該作品的自然人作者享有署名權,並且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給予作者獎勵。對比發現,法人作品與特殊職務作品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但法人作品和特殊職務作也存在諸多區別。首先,在特殊職務作品中,作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就法人作品而言,並不要求實際創作的自然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除了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之外,特殊職務作品必須是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但是法人作品僅僅表現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主持創作即可。再次,法人作品必須是代表了單位的意志,但特殊職務作品並不需要這個條件。最後,特殊職務作品的範圍通常限於企業、設計單位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特殊作品;而法人作品在種類上則不受此限制。

  2.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視爲作者的認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視爲作者”的表述,與第二款自然人“是作者”存在不同。這意味着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原本不是作者,但著作權法卻把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規定爲作者。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認定爲作品的過程如下:首先,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爲法律擬製的人格者,雖有意志力,但其意志必須透過自然人來形成並表達出來,表達的過程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但被表達的意志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其次,“主持”既是法人或非法人意志形成的過程,也是對意志的表達的最終確認。“主持”本身不是創作活動,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也不是法人作品的創作者,但不能因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做的事情不屬於創作而否認其作者身份。最後,在法人作品的創作過程中,創作者不能選擇或決定作品所要表達的意志,就連表達意志所用的符號也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最終決定。最終法人或法人組織意志的錯誤或表達方面的缺陷而導致的責任,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自行承擔。

  3.當事人約定某一作品屬於法人作品的效力。一般情形下,特殊職務作品的認定具有較大限制條件,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爲保障自身利益,通常傾向於利用自身優勢地位,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自然人創作的作品屬於法人作品,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享有,在自然人完成作品創作後,由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進行著作權登記,試圖透過法人作品的約定,從根本上獲得自然人創作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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