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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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是什麼?

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是什麼?

廣東省現行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廣東省人社廳指出,若將高溫津貼標準調整至300元/月,按天數折算爲每人每天13.8元,增長幅度達100%。調整後按月發放的標準與上海、江蘇、浙江的標準持平,全年發放的高溫津貼總金額爲1500元,排名全國第三,略高於上海、江蘇、浙江(全年發放1200元)。

廣東省爲了規範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當地實際情形,確定高溫發放標準和具體規定要求。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於從事高溫天氣下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高溫補貼,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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